赣残发〔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一)用人单位在5月30日前向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2016年度101表),年审通告及报表可以在区残联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点击下载。所报表格一式二份,单位保留一份。
2、赣榆区残联网址:http://www.gyqcl.gov.cn/。
3、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5、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职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7、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情况的后果自负,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法律责任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入国库。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联系单位: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青口镇河滨南路1号,区残联院内)
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东一楼)电话:86202100
联系人:苏霞
就业年审审核办(一楼就管中心) 电话:86202126
联系人:熊波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赣榆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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